在吉林省信用立法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20-07-13 16:52:05 作 者:超级管理员 来 源:

在吉林省信用立法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负责人 王静

              (2020年6月30日)

尊敬的弓处长好,各位领导及企业家们好!

       我是四平信促会的负责人王静。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信用服务工作者,能参加今天的“信用立法调研”座谈,既荣幸又很受鼓舞。荣幸的是,政数局给了我参与“信用立法调研座谈”的机会,让我能代表这个行业表达看法,鼓舞的是期盼已久的信用立法终于指日可待了,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了依据和保障。接到市政数局的通知后,我认真研读了这次座谈会提前发的有关资料,同时在网上也查看了上海、浙江、辽宁等地的地方信用立法情况.下面,结合我们多年服务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实践,谈两点不成熟的想法。

       这次省里制定的《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八条。我重点谈第六章和第七章。

       一、关于第六章的建议

       第六章的内容是“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共六条,包括:第41条【行业政策】、第42条 【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第43条 【信用服务机构合规经营】、第44条【鼓励信用服务应用】、第45条【公共数据的市场应用】和第46条【信用行业自律管理】我觉得,这个章节里面,我觉得信用服务的比例小了一点,仅两条(41条和44条),监督管理一共有四条。

       我的建议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参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改为“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用“规范”两个字比用“监管”两个字更能体现条例的特点,也体现出“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

       建议是否考虑再增加以下几条内容

       1、支持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人才,加强专业信用人员队伍建设。(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44条)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39条)

       3、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用信领域,满足社会应用和行政应用需求。(39条、42条)

       4、鼓励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42条)

       二、关于第七章的建议

       第七章内容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共八条。前六条(47-52条)谈的是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信用承诺与分类管理;第53条谈的是“社会诚信建设”,我认为社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而这条只谈了两个方面,一是在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信用档案,二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我觉得不全面而且力度不够,是否考虑参照外省作法,加上以下三条:

        1、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鼓励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七条)

        2、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应当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八条)

        3、鼓励行政机关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六、七条)


       由于本人理解能力、政策水平、格局视野有限,谈了以上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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